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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園須知

 

本園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予制止、勒令離開或拆除,其不聽制止或依令離開、拆除者,得請警察局、環保局或其他機關單位依法處理:

(一)  酗酒、攜帶違禁品或危險物品者、赤身裸體、妨害風化、賭博、喧鬧、滋事、妨害公共安寧或秩序之行為者。

(二)  隨地吐痰、便溺、拋棄果皮、紙屑、煙蒂、攀折、毀損、偷竊花木、損壞草皮、樹木、破壞古蹟及園區相關設施等。

(三)  於滯洪池或園區非經許可水域範圍內游泳、淋浴、洗滌、捕魚、及其他污染毒害水質或其他水上活動,

(四)  其他廢棄物或傾倒廢土等污染環境者、攜帶犬隻禽畜污染環境或虐待動物。

(五)  未經許可設攤販賣物品或出租遊樂器具者,擅自放置私人桌椅、箱櫃、板架、植栽、放生動物或堆放其他物品者。

(六)  使用營火、野炊、烤肉、夜宿、燃放爆竹煙火、搭設帳棚、使用氣墊、懸掛私人物品、曝曬衣物或及其他影響遊客動線及危害公共空間安全之類似行為。

(七)  政治或宗教活動、散發廣告、傳單、宣傳品、舉宣傳牌、問卷調查、街訪等類似行為;學術研究則不在此限,但需事先向本園區進行申請,核可後方可進行。申請表請至右上方「申請表單」下載。

(八)  汽、機車及腳踏車輛進入園區內、草坪及違規停放。

(九)  未經申請核可使用擴音設備或音量超過噪音管法相關規定(本園區為第二類管制區音量上限60分貝以下)。

(十)  從事危及遊客人身安全之球類或其他活動,不依規定或不當之方法使用本園區各項設,或設置影響園區公共通行之設施者。

(十一)其他經本局認定有礙公共安全、公益性或管理維護之行為者。

 

注意事項:

(一) 本園區為收費國定古蹟,為維護環境及參觀者權益,全區禁止吸煙。除導盲犬外,寵物不得落地,飼主需使用箱籠、推車、揹袋始得入園。

(二) 損壞本園區展示品或設施者,本局得提出刑事毀損告訴,並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三) 本園區於天災、事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發生或管理維護需要時,得停止開放部分或全部園區及設施。

(四) 本園區內之國定古蹟管理維護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 借用本園區舉辦活動者,應於活動一個月前向本局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方可辦理;相關借用規定準用本局經管古蹟歷史建築借用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