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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失物定義
舉凡於館舍及戶外空間無人取回之證件、金錢及各項非立即丟棄之物品,皆列為遺失物。
♦ 遺失物公告
每單月份之月初公告前2個月(如3月份時公告1至2月)之遺失物清單。
線上公告清單僅保留近1年之資料,清單請查閱下方附件。
♦ 遺失物領取
1. 請失主攜帶身份證明文件於開館時間至B館(快濾筒室)服務台領取。
2. 遺失物領取時需請失主清楚描述遺失物特徵或進行相關必要之核對動作。
3. 經確認符合之物品,請失主登記相關聯絡資料,即可領回遺失物。
4. 遺失物保管期間為1年,招領期間屆滿後仍無人認領者,館方將該遺失物逕為銷毀、捐贈弱勢團體或拋棄等處置。